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4********0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882刑初228号 |
案号 |
(2022)皖0882执3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方卫东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汪宝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汪宝生退赃款人民币3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方卫东违法所得人民币272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