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3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81民初3349号 |
案号 |
(2022)湘0181执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潘亮、伍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付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代偿款55845.2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分别以7104.6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30日止、以49740.5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30日止、以55845.2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潘亮、伍云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