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国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01********1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102民初769号
案号
(2022)湘1102执2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杨兴军、李国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唐新民材料款104813元,并从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唐新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8元,减半收取2844元,由原告唐新民负担1825元,被告杨兴军、李国清负担101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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