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松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0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81民初7098号 |
案号 |
(2022)湘0181执1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胡松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周建国借款本金人民币18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8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周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68元,减半收取2084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604元,由周建国负担104元,由胡松武负担3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