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符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7********0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3127民初1415号 |
案号 |
(2021)湘3127执恢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秦云武、符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罗应华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利息41700元;二、被告秦云武、符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罗应华借款本金985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罗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5元,由被告秦云武、符晓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