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司东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3********18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兵1202民初373号
案号
(2021)兵1202执16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款1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司东昌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司东昌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邹永红借款126000元,承诺于2014年年底付清。2014年12月16日,因被告不能还款,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邹永红现金壹拾贰万陆仟元(126000)整人民币。此款于2015年12月底还清。借款人:司东昌,身份证号:4101231960****1850。2014年12月16”。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司东昌未能偿还。现原告邹永红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本案中,被告司东昌向原告邹永红借款并出具的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6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司东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司东昌向原告邹永红偿还借款12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被告司东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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