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方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05********0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3民初3108号
案号
(2021)皖0503执61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丁方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4115元、电梯运行费450元,共计456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丁方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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