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山市休宁县秀阳塑料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8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022民初223号 |
案号 |
(2020)皖1022执恢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休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二十日内,被告黄山市休宁县秀阳塑料厂一次性归还原告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39599.99元及利息(至2018年4月10日利息为188446.55元,此后利息以239599.9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19%计算至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叶国平、许红囡对被告黄山市休宁县秀阳塑料厂所欠原告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721元,减半收取3860.5元,由被告黄山市休宁县秀阳塑料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休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国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022756849709P |
登记机关 |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秀阳晓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