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晓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321********1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陕0304民初828号
案号
(2021)陕0304执11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小智、张晓云归还原告王兴周借款本金240000元和利息23593.33元(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2日),其中:2021年9月30日前归还本金8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归还本金8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本息103593.33元;二、被告李小智、张晓云归还原告王兴周其余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及清偿时限:本金70000元按照月息1%、本金170000元按照月息1.5%,从2021年2月23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之前(具体以实际清偿之日确定);三、若被告李小智、张晓云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则原告王兴周可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二被告向原告另行支付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298元,减半收取2649元,由原告王兴周承担1349元,被告李小智、张晓云承担13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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