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自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5********5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4民初3013号
案号
(2021)皖0504执24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廖自明、尹正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98932.52元、利息42724.55元,合计人民币541657.07元;二、廖自明、尹正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借款实际结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三、汤本涛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汤本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廖自明、尹正兰追偿。如果廖自明、尹正兰、汤本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17元,减半收取计4609元,保全费3228元,合计7837元,由廖自明、尹正兰、汤本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2-0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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