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文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21********03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504民初3548号
案号
(2021)皖0504执24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王文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归还曹培洋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王文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曹培洋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曹培洋其他诉讼请求。王文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68元,由曹培洋负担1818元,王文海负担2350元(含公告费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2-0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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