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2********2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22民初8434号
案号
(2022)皖1322执2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宏、路红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99.96元及利息28197.3元(自2021年10月19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57%上浮50%标准计算);二、被告李浩、李桂兰、谢志强、毕赞平、金星、李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3元,减半收取3112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332元,由被告袁宏、路红侠、李浩、李桂兰、谢志强、毕赞平、金星、李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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