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宗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08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07民初6816号
案号
(2021)苏0707执39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亚石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970000元及约定利息、罚息、复利(以797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期内按照年利率8.7%计算利息;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外按照日利率万分之3.625计算罚息;复利以期内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复利计收标准进行计算,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姜宗芳、朱孔明、乔宗义、孙霍行、文以善、马为才、孙克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姜宗芳、朱孔明、乔宗义、孙霍行、文以善、马为才、孙克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连云港亚石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40元,减半收取33820元,由被告连云港亚石矿业有限公司、姜宗芳、朱孔明、乔宗义、孙霍行、文以善、马为才、孙克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八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22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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