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彭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24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4696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37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彭杰、刘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伦祥借款本金4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6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8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计2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800元,由被告杨彭杰、刘笑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6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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