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牛全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621********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621民初6821号
案号
(2021)皖1621执46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牛全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代振平借款78000元;二、被告关伟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关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牛全杰追偿;三、驳回原告代振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牛全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22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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