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丽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522********35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891民初1195号 |
案号 |
(2022)粤0891执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被告陈汉壬信用卡卡号:4367482063116478分期付款的贷款提前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二、限被告陈汉壬、刘丽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的信用卡贷款本金95242.32元及支付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5886.61元,合计101128.93元;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复利按《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限被告陈汉壬、刘丽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9482.93元;2020年1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依照《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以上二、三项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总计以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2.2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772.24元,由被告陈汉壬、刘丽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