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和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2********6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22民初4875号
案号
(2021)皖1322执37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和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学伦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12177.19元的60%即7306.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和明承担90元,原告陈学伦承担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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