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班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5********69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23民初1655号
案号
(2021)皖1523执29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舒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班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殷现合支付报酬款43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班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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