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碧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4********1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002刑初125号
案号
(2021)皖1002执22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汪旭葆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所判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巍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所判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延嗣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撤销原判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缓刑部分(2020年6月2日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被羁押61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其中包含原判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所判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黄碧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所判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黄碧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所判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随案移送的物品从汪旭葆处扣押的9台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主机、手机7部,从许秋萍处扣押的12部手机、u盾39个,银行卡80张依法予以没收;七、对被告人汪旭葆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被告人张巍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已退出)、被告人张延嗣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黄碧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黄碧森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二百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3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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