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81********4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81民初2203号
案号
(2022)皖0881执5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汤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志培工资款20000元,并自2021年4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高志培负担612元,被告汤军负担2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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