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伟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702********0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705民初4099号
案号
(2021)皖0705执36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伟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铜陵市铜官区天球建材经营部货款333178元;二、被告韩伟、铜陵水沐年代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确定的被告夏伟光债务在172800元范围内向原告铜陵市铜官区天球建材经营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铜陵市铜官区天球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9元,减半收取3144.5元,由被告夏伟光、韩伟、铜陵水沐年代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2-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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