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铜陵杭湖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407********759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03民初4451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45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六安市振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杭湖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买卖合同;二、被告铜陵杭湖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六安市振兴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28752.2元;三、驳回原告六安市振兴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铜陵杭湖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20
发布时间
2022-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骆赞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721752983759K
登记机关
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铜陵市义安区西联乡东湖村5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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