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凯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1********57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刑初29号 |
案号 |
(2021)皖1002执2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姚凯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止。所判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所判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鹏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所判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广青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7月1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对被告人姚凯旋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赵东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李鹏飞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广青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予以追缴;六、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固态硬盘、银行卡、电脑硬盘、存折、笔记本电脑、sd卡、纸质笔记本予以没收,社保卡一张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12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