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婷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022********13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003民初1184号
案号
(2022)皖1003执2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方飞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丁美琴借款本金75.6万元、利息14.096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75.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二、吴婷婷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20.2万元、利息6.448万元及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20.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丁美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32元,减半收取6716元;保全费4870元,合计11586元,由丁美琴负担470元、方飞龙负担111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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