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2********7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002刑初236号 |
案号 |
(2021)皖1002执2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孔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23天,即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孔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曾恒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孔飞、王涛、曾恒毅、孔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毕柳28250元(由孔飞、王涛、曾恒毅共同退赔)、张锦烽32536元(由孔飞单独退赔)、叶锋39366元(由孔飞、王涛、孔辉共同退赔)、江甜甜19166元(由孔飞、王涛、曾恒毅、孔辉共同退赔)、宋长禄25705元(由孔飞、王涛共同退赔)、张沛沛16510元(由孔飞单独退赔)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11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