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长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7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003民初618号
案号
(2021)皖1003执8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长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黄山支行借款本金365136.72元和从2017年11月2日至2017年12月1日的贷款利息1446.04元以及后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为7.13%计算,从2017年1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黄山支行对被告高长伦所有的坐落于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平湖西路南侧茶叶市场南6幢2-501室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款在贷款本息和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高长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黄山支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用4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黄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8元,减半收取计3784元,由高长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2-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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