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高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81********5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003刑初30号
案号
(2022)皖1003执1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妙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34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晓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31年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春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32年10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易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5年3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保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7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刘文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6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刘海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李保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叶林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卢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吴衍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刘文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庄成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4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徐兆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卢高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刘锐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七、被告人石浩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八、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6部、笔记本电脑3台、笔记本电脑硬盘2个、u盘2个、软抄本7本,予以没收。十九、被告人李妙萍等退出的违法所得840888元、被告人石浩森所退赃款30600元以及公安机关移送的扣押诈骗赃款414500元,共计1285988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妙萍违法所得250000元、李春浩违法所得100000元、李保兴违法所得140600元、刘文华违法所得38300元。以上款项与另案处理的被告人的追缴赃款汇总后按比例退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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