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0********KR2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002民初238号 |
案号 |
(2022)皖1002执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程益红、邱雪兵与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黄房(昱)预合字第20170701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程益红、邱雪兵908365.17元,并以82336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解除原告程益红、邱雪兵、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01310000052017一手贷0000437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四、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编号为01310000052017一手贷0000351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贷款余额314999.83元及相应利息(在2021年10月11日后至上述合同解除前,如原告程益红、邱雪兵继续归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则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应将原告程益红、邱雪兵归还的本金从应承担的贷款余额中扣除并支付给原告程益红、邱雪兵);五、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程益红、邱雪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6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000MA2NAPKR2C |
登记机关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黄山市屯溪区黎阳镇油山路17号办公楼118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