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益云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11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6民初731号 |
案号 |
(2019)苏0106执55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161102.3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12026.6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8161102.3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99000元。三、被告张亚男、江苏新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大吉塑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益云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武文追偿。四、如被告武文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121号a地块1-9号地下车库负一层304号车位及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121号12幢一单元901室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20万元及7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7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6175元,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时间 |
2020-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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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武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0731175613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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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开发区道浦路西珠江路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