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23********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901民初3575号 |
案号 |
(2021)云2901执39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张沛秀、王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市支行借款本金189,653.76元及截至2020年4月26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4827.66元,并继续支付以本金189,653.7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二、由被告张沛秀、王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市支行借款本金68,000元及截至2020年4月26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1934.62元,并继续支付以本金6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三、由被告张沛秀、王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市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20年4月26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449.37元,并继续支付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四、由被告张沛秀、王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市支行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8337元。五、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市支行对被告自应平、冯李月提供的位于样云县祥城镇华严社区1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祥云县房权证祥城镇字第140026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祥国用(2010)第0784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342元(实际预交2171元),减半收取2171元,由被告张沛秀、王勇、自应平、冯李月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