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82********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82民初1501号 |
案号 |
(2021)湘0482执1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秀艳、廖兵的借款合同关系;二、被告廖秀艳、廖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自2020年7月2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如被告廖秀艳、廖兵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抵押物为位于常宁市泉峰办事处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常宁市不动产权第0005404号)],所得价款由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二被告继续清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廖秀艳、廖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