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和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60001********0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特180号 |
案号 |
(2022)皖1002执1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黄山市前园安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许雅群同意解除双方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黄山市前园安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意返还许雅群购房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67万元,共计117万元(此后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该款黄山市前园安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一次性付清;三、若黄山市前园安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本协议第二项确定的款项,则黄山市前园安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需另行向许雅群支付违约金6万元,在扣除黄山市前园安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付款项后,许雅群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及6万元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钱和平对黄山市前园安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许雅群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无其他争议;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七、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双方共同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确认本协议的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许雅群与申请人黄山市前园安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钱和平于2021年7月14日经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