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3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121民初3173号 |
案号 |
(2022)湘1121执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祁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小平、李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申庆华借款本金13万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1.6%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支付,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计216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680元,由被告李小平、李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