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艳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3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07民初2880号
案号
(2021)苏0707执31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庄艳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日石为其垫付的款项3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庄艳梅负担(该费用原告苏日石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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