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5********3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323民特1124号 |
案号 |
(2022)皖1323执8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许浩、许荡荡自愿于2022年1月25日前共同支付李雷工程款49800元。二、若许浩、许荡荡未按时足额履行,李雷可就剩余欠款并计算利息(从2022年1月25日起,利息按照年利率15.4%标准据实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雷与许浩、许荡荡于2021年11月26日经灵璧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