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01********0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02民初2394号 |
案号 |
(2022)苏1202执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童文杏借款本金人民币253183.12元及逾期利息(以253183.12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业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赔偿原告童文杏代理费人民币7000元。二、被告陈正杰、李香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01元,由被告陈鸣、陈正杰、李香元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