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81********5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81民初11234号
案号
(2022)湘0181执6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王运月、林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偿还湖南浏阳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9.99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以本金99999.99元为基数,按照借期内月利率5.9375‰计算;从2020年2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本金99999.99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7.7187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王运月、林波负担。判决如下:王运月、林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偿还湖南浏阳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9.99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以本金99999.99元为基数,按照借期内月利率5.9375‰计算;从2020年2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本金99999.99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7.7187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王运月、林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