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410********KR2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002民初2385号
案号
(2022)皖1002执1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余雅仙与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余雅仙540251.82元,并以478222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自2017年10月15日元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支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1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解除原告余雅仙、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于2017年12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34018041117129244104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四、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编号为34018041117129244104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贷款余额1047970.18元及相应利息(在2021年10月1日后至上述合同解除前,如原告余雅仙继续归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则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应将原告余雅仙归还的本金从应承担的贷款余额中扣除并支付给原告余雅仙);五、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余雅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7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杨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000MA2NAPKR2C
登记机关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黄山市屯溪区黎阳镇油山路17号办公楼1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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