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瑞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4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1民初883号
案号
(2022)皖0121执3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瑞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明豪各项损失109718.32元(不含已垫付的23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明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1元,减半收取435.5元,由原告王明豪负担11.5元,被告孙瑞全负担424元。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101003194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21
发布时间
2022-0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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