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色大地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2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02民初2044号 |
案号 |
(2021)苏1202执恢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金石方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川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998409.78元、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人民币347895.18元及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金色大地酒店有限公司、江苏锐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傅培锋、吴海洋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金石方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570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7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5479369913453;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行号:104312800123;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秀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06701132230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青年南路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