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迎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4********7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04民初990号 |
案号 |
(2022)苏1204执3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柳迎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国林偿还借款468000元,支付至2021年2月26日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5460.39元,并按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6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二、被告柳迎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国林已偿付的案件受理费14459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4元,由原告王国林负担424元,被告柳迎顺负担85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8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2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