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明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5********3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324刑初288号 |
案号 |
(2022)皖1324执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郭明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郭明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侠翠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550.3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侠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