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玲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1********10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1民初4150号
案号
(2022)皖1221执6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予原告周俊想与被告侯玲利离婚;二、婚生子女周艺菡、周屹帆由原告周俊想抚养教育;被告侯玲利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于每年的8月3日前支付婚生女周艺菡抚养费10000元,至周艺菡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侯玲利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年的3月24日前支付婚生子周屹帆抚养费10000元,至周屹帆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俊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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