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侯玲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1********10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21民初4150号 |
案号 |
(2022)皖1221执6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周俊想与被告侯玲利离婚;二、婚生子女周艺菡、周屹帆由原告周俊想抚养教育;被告侯玲利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于每年的8月3日前支付婚生女周艺菡抚养费10000元,至周艺菡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侯玲利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年的3月24日前支付婚生子周屹帆抚养费10000元,至周屹帆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俊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