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建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21********2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6民初818号
案号
(2022)皖0506执1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刘晓、关传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3077.68元,合计103077.68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66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周建波对刘晓、关传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晓、关传勤追偿;三、驳回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6-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90元。由刘晓、关传勤、周建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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