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卓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02********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3民初4918号
案号
(2021)皖0503执64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丁勇借款9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丁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24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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