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基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21********3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6民初1622号
案号
(2022)皖0506执1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吴春福、陶秀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5426.56元,利息24075.43元,合计519502元,并以495426.6元为基数,-6-自2021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11.66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陈基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对吴春福、陶秀彩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1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吴春福、陶秀彩、陈基河负担44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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