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伟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21********41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903民初2235号
案号
(2022)湘0903执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明于2017年1月21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二、被告李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5月14日,利息为20158.56元,后段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时止);三、被告王清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清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伟明追偿。如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3970元,由被告李伟明承担,由被告王清良连带负担,若被告王清良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伟明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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