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05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706执1024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恢12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市圆方远大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973000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5月20日的利息为1206412元,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9.44%计算)。二、被告朱勇、杨伟、江苏中丰实业有限公司、朱孔波、余农、龚新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如被告连云港市圆方远大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以被告朱勇、孔敏提供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麻纺小区5号楼东3单元501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52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市圆方远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被告朱勇、杨伟、江苏中丰实业有限公司、朱孔波、余农、龚新宇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