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0********1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2民初470号 |
案号 |
(2021)苏1202执2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汉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支行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4月13日以人民币16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14日起以人民币1300000元为本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二、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天地缘食品有限公司、黄智、江苏大嘴吃货食品有限公司、于军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汉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8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92元,鉴定费用人民币16608元由五被告泰州市汉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天地缘食品有限公司、黄智、江苏大嘴吃货食品有限公司、于军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2292元,被告林立群已垫付鉴定费用16608元,五被告泰州市汉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天地缘食品有限公司、黄智、江苏大嘴吃货食品有限公司、于军于本判决生效时将案件受理费22292元迳交原告,将鉴定费用16608元迳交被告林立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