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春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4********3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03刑初139号 |
案号 |
(2021)苏0703执1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春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元;被告人王春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上述第一项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洪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高小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对被告人王春梅违法所得1800元、被告人陈洪龙违法所得25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